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伍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湖北省枝江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昌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0时54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鄂E****8号“东风雪铁龙”牌出租车沿宜昌市伍家岗区八一路由西向东行驶,当其行驶至伍家岗区人民政府门前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颜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颜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查,被告人赵某某存在驾驶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的车辆、超速行驶、疏于观察未确保安全驾驶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经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1月4日向被害人近亲属支付丧葬费30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居民死亡医学电子证明(推断)书(复印件)、收条(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邹某某、屈某某、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宜昌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车辆安全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6.道路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宏春
检察官助理:徐 威
2020年6月18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湖北省枝江市***镇***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527147****。
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5271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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