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64********,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省仙桃市,住仙桃市**大道**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2月26日被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20年5月8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05 月04 日20 时42 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鄂M***** 号雪佛兰小型轿车,沿**路由南向被行驶至**酒店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赵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9.03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汪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兆
(院印)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2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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