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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91982********,土家族,中专肄业,务农。出生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路**号。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11月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两百元;因吸毒,于2012年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吸毒,于2015年9月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1月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寻衅滋事,于2020年5月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位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曹家坪村一组的“张姐农庄”吃饭时饮用白酒。当日20时许,赵某某驾驶号牌为鄂E*****的小型汽车,从**镇**路**号的家中出发前往渔洋关镇中学,当车辆行驶至五东薯业门口路段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2.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归案经过、酒精检测结果等书证;2.证人杜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家勉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872728****。

2.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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