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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31987********,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组**号,现住渭南市大荔县**小区**号楼**单元,村民。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4日晚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大荔县**镇**村家中饮酒。次日早7时许,赵某某驾驶陕E*****号小型轿车由罗敷上西潼高速至渭南西下高速,沿渭南城区道路行驶至站北路与火车站十字东50米公交站牌处时,被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4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隔夜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赵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蒲亚丽

检察官助理:叶  雯

(院印)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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