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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7〕183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421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在深圳市**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9月1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7年9月27日、11月1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7年10月16日、12月1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于2017年7月14日0时许,驾驶粤B20****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福田区**路口西往东方向路段时,该车向右变更车道时,车头右侧与同方向相邻道朱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粤B6****号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粤B20****再撞上**路路中央隔离墩,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对赵某某、朱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分别为244mg/l00ml、89mg/100ml,随后民警将两人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1.85mg/l00ml,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53mg/100ml。

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朱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双方于2017年7月14日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吹气酒精测试结果,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解协议、谅解书,涉案驾驶证信息,车辆登记资料,情况说明,关于陈某某杀人案线索的处置说明等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张某甲、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执法现场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其认罪、认罚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裔

2017年12月22日 

附:

1.​ 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6*******;保证人张某乙,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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