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31977********,汉族,本科文化,江苏**律师事务所**,住淮安市淮安区**镇**小区**号楼**室(户籍地淮安市**小区**号楼**室)。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H0****”的小型轿车,从本区新世纪广场附近出发行驶至镇淮楼东路东岳庙门口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9月23日,经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8mg/100ml;赵某某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2019年9月28日,经淮安市金湖县人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6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被告人赵某某户籍信息;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
4.被告人赵某某呼气检测及抽取血样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婷
检察官助理:张丽丽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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