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1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住海拉尔区**镇**驾校,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9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蒙E*****号黑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海拉尔区海宝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海宝公路3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91.53mg/100ml。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1月1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乙醇)含量测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国亚男

                              检察官助理 秦秀娟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海拉尔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