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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1〕26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83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中共党员,系杭州富阳**建设有限公司职员,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街道**村**路**号(户籍地:同上)。因本案于2021年2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老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24日晚,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饮酒后驾驶沪C5****号**牌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从杭州袁富收费站上G25长深高速公路往福建方向行驶,当日20时23分许,其驾车行驶至长深高速公路往福建方向2350KM+713M处时发生翻车事故,后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浙江省高速交警总队杭州支队五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测试,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45 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确认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楼旭明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西湖区看守所。

2.电子侦查卷宗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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