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5月1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1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在C1证暂扣期间酒后驾驶豫K**号轻型栏板货车沿长葛市长南公路由西向东左转弯行驶至新107国道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赵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81mg/100ml, 2020年08月15日经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76mg/100ml。被告人赵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2.证人桑某某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书证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无驾驶资格仍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聪绘
检察官助理:张珍珍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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