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87********,汉族,初中毕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某某,住通某某**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23日被通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08月11日被通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侯审。
本案由开封市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豫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通某某宏达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通某某西关医院西侧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马某某驾驶的豫B*****号小型轿车相撞,两车损坏,马某某报警。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将赵某某带至通某某中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赵某某的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8 mg/100ml。经认定,赵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娄二磊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侯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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