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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08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非中共党员,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7********,汉族,务工,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1月2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1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11191439分,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豫A*****小型普通客车,沿兰考县南程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彰镇商业街东口北侧100米处时,被兰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赵某某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8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获经过、酒精测试单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照片、周某某证明材料、李振东证明材料;2、证人赵师纺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4、血醇鉴定报告;5、讯问赵某某同步录音录像、案发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向东

检察官助理:房启蒙

(院印)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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