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96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镇**村**庄*****,2003年9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6年10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20年12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0日17时左右,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上蔡县**镇*村行驶至**镇**村**庄东南方向东西道路上时,将摩托车长时间停放于道路中间阻碍交通,后被民警查获;2020年12月2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赵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46.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某、邢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检测意见;4.书证: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非中共党员证明、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告知笔录及查获经过等相关材料;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有故意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华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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