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镇**村,住该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7日23时40分,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冀FU****号白色现代轿车,在高碑店市育才路行驶时被高碑店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65.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徐美华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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