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70********,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隆化县张三营镇**村**组283号。2020年1月11日因无证驾驶被隆化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一千七百元。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7日14时03分许,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张三营镇张三营村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隆化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2.15mg/100ml,属于醉酒。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4、现场照片、车辆照片5、视听资料;6、查获经过;7、认罪认罚具结书;8、行政处罚决定书,9、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宏伟
检察官助理:张敬新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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