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东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7200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0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冀E3****小型轿车行驶至邢台市桥东区新华路与团结大街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的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04.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鉴定意见:河北省邢台桥东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邢台桥东司法[2019]酒鉴字第735号;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丽娜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51286****。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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