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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西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3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冀F2****小型轿车沿**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时,被邢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0.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涉案车辆照片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书;4.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少林

(院章)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075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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