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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3321963********,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住赞皇**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赞皇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1月16日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5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行至赞皇县工业区山前路与一号路交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54.46mg/100mL。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赞皇县交警大队现场笔录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赞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到案证明及教育管理证明、清河派出所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及户籍证明、赞皇县郭万井村村委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在案发后自愿接受十个工作日的教育管理,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博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赞皇县**乡**村;

2、公安案卷二册、光盘一张、教育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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