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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5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石家庄市高新区长江大道与珠峰大街交口南100米处驾驶车牌号为冀A*****东风大厢货车,民警接举报到达现场后将其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2.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照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2.证人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冀医法鉴[2019]毒鉴字第80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立勇

2020年5月12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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