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181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路**胡同**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街**号**栋**单元**室。**所职工,中共党员,无犯罪前科,2019年10月0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鹿某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晚,被告人赵某某在辛集家附近饮酒后休息。9月22日7时30分许,赵某某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上班,其沿107国道三环匝道由北向南驶入107国道三环南下口鹿某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39.89mg/100ml。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4.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被查前一日晚饮酒,第二日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静脉中乙醇含量仍139.89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幸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933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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