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61989********,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号**小区**栋**单元**室,无业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3时33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槐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二环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裕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赵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1.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现场笔录等;2.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小丽
检察官助理:杜红岩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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