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5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住本村,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5时13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机动车行驶至歧银线与藁城区岗上地道桥交叉口南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探测器进行检测,结果为136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赵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4.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 明
检察官助理:秦康宁
2020年6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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