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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8月13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21时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冀BW3***牌号小型轿车沿滦南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南大街与团结路交叉口时,与前方同向杨某某骑行的两轮电动车相撞,致杨某某受伤,发生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当日23时0分,在滦南县中医院依法提取被告人赵某某的血样,经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6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后被告人赵某某驾车逃逸,经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杨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冀BW3***小型轿车一辆;

2.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唐山市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滦南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8.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世新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河北省**市**县**镇**村**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6.《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壹份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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