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乡**村。2020年8月28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深州市公安局决定,于日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冀T*****号车沿深州市**村村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被交警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3.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宇宁
检察官助理:裴暘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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