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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村**路**号,现租住涿州市**区**公寓。2020年5月13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8****小型轿车沿本市范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范阳桥下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天津市天意物证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被当场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超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涿州市**区,电话:1507523****。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随案移交。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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