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6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现住无极县**乡**村**路**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5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无极县黄台村村南与赵某某驾驶的厢式货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赵某某受伤。经检测,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4.75mg/100ml,赵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无极县交警大队认定赵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倩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无极县黄台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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