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安国人,小学文化,务农,群众,住河北省保定安国市**乡**村**街**号,身份证号码1306831986********,2020年8月3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2时10分,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照二轮摩托车沿安国市北跑园区经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40号电杆南50米处,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213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21.1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照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了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21.1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伟娜
检察官助理:邸娜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安国市**乡**村**街**号,电话***********;
2.案卷材料二册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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