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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8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某某,住宁某某**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9日18时许,在宁某某素邱至大曹庄公路中段,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同方向行驶的贾某某驾驶冀ESP***小型普通客车尾部相撞,造成赵某某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赵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1.84mg/100ml,赵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现被告人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贾某某损失,贾某某不再追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办案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3.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4.被害人贾某某陈述;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鑫来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130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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