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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7年07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21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住河北省保定市******2020年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3日22时50分许, 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车牌照号为冀*****的雪佛兰牌轿车沿保定市鲁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万和城小区东侧时与尹某某驾驶的牌照号为冀*****的启辰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对赵某某血液酒精检测,赵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1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赵某某供述,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尹某某陈述,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  秀  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及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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