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4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家,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镇**村**号,租住河北省任丘市**村。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1时50分许,赵某某驾驶冀******小型轿车在任丘市燕山道金泽休闲会所门口由西向东倒车时,与卢程浩停放的京******小型轿车发生事故,致两车受损,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从送检的赵某某静脉血中验出乙醇含量为154.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员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常住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5侦查、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鉴定意见: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新朵
附 :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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