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19〕21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51995********,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某某****村,住乐某某********排**室2015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乐某某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5日被乐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本院2019926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2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冀B4****号黑色雅阁轿车(当时未悬挂号牌)行驶至乐某某金融街盛世景湾门前时,与一辆白色轿车险些相撞(两车未接触),双方发生争执。经检验,赵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7.0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实有人口详细信息等;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4.道路交通事故证明;5.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意见书等;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继春

2019年126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