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19〕21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51995********,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某某**镇**村,住乐某某**镇**村**街**排**室。2015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乐某某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5日被乐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2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冀B4****号黑色雅阁轿车(当时未悬挂号牌)行驶至乐某某金融街盛世景湾门前时,与一辆白色轿车险些相撞(两车未接触),双方发生争执。经检验,赵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7.0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实有人口详细信息等;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4.道路交通事故证明;5.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意见书等;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继春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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