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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1〕5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9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本市相城区**工业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0****自本市相城区元和街道DC1酒吧行驶至采莲路广登路路口后在车内睡觉,后因妨碍交通被路人将车辆推至路边,后被警察查获,后抗拒公安机关呼气及抽血检查。

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7mg/ 100ml。

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车辆查询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所作的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黎

 2021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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