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68********,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淮安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苏J0****小型轿车从淮安区车桥镇出发,行驶至车桥镇梦巴黎浴室洗澡,于当日21时38分许从梦巴黎浴室开出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检验,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2.6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1年1月7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被告人赵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4.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酒精呼气测试单含量检测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邢婷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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