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二部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21972********,汉族,专科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苏A5****号牌的小型轿车,沿南京市建某某河西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江东中路路口附近时,被当场查获。经检验,赵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1.5mg/100ml。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德
检察官助理:周强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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