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二部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21972********,汉族,专科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鼓楼区********单元**室。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苏A5****号牌的小型轿车,沿南京市建某某河西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江东中路路口附近时,被当场查获。经检验,赵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1.5mg/100ml。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德

检察官助理:周强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