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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县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址:朝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朝阳县波罗赤镇医院门口附近,被朝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查获。民警将赵某某带到朝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抽血检测,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68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白丽梅

2020年4月21日

附注:

1. 被告人赵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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