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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住曲阳县**镇**号。因犯抢劫罪2007年1月19日被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3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2017年9月30日被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3日21时24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酒后驾驶冀**号小型轿车沿曲阳县**镇**路由西向东行驶到**路口西侧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曲阳县**镇**路张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尾随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赵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鉴定:送检的赵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7.6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飞

2020年93



附:

    1、被告人赵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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