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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60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41989********,汉族,初中毕业,务工,现住河南省新郑市**镇**街**号。曾因赌博于2015年2月5日被新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5月5日被新郑市公安局行政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分12分。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2时11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新郑市辛店镇能源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辛店镇夜市街交叉口东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赵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时,静脉血液里的乙醇含量为231.07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鉴定意见;3、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抽血照片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佩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附:

1.​ 被告人赵某某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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