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68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镇**村委**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C**的银灰色长城皮卡汽车,沿新蔡县蔡州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蔡州大道北段处,被新蔡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史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供述;
5、鉴定意见: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段辉
检察官助理:刘娜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五十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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