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右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21988********, 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镇**大街**路**巷**小区**楼,现住新巴尔虎右旗**镇**家园**号楼**单元**室。有前科(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12月11日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期间醉酒驾驶白色蒙E*****号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乌尔逊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门前路段时,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被查获时赵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42.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3张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晓 云
检察官助理:呼斯乐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3张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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