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赵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陕西省扶风县,家住扶风县城关镇**村*家***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杨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同霍某某等四人在扶风新区**小区南门一烧烤店共同就餐饮酒后,赵某无证驾驶无号鑫宗申牌三轮摩托车沿扶风县新区由西向东行驶至**生态园***路段时,车辆驶出路外,发生侧翻。21时7分,扶风县公安局民警接到群众董某某报案后,在现场将赵某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鉴定,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87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扶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赵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醉酒后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强制措施文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霍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5.勘验笔录:肇事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博

检察官助理:张建国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赵栋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319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0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