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二部刑诉〔2020〕Z18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41988********,汉族,初中,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1时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粤L67****小型轿车途经惠阳区承修路路段时碰撞于道路停放的车辆粤LR2****小型越野客车和粤R89****小型轿车,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小型轿车驾驶人赵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认定小型越野客车驾驶人彭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认定小型轿车驾驶人叶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一次性赔偿人民币10000元给粤R89****小型轿车车主叶某某及人民币50000元给粤LR2****小型越野客车车主彭某某,取得了两位被害人的谅解。经检验赵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16.52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东平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2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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