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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8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现住怀安县********号,群众,务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2时分许,怀安县交警大队民警在怀安县**镇**桥处设卡查处酒驾时发现一辆号牌为冀GQ****的轿车,经对驾驶人赵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2mg/100ml,仁济医院对其进行血样提取,血样送至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2020年6月15日收到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0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身份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张家口市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交通警察现场检查、抽血等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冀东红

检察官助理:闫  卿

2020821

附: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交通警察现场检查、抽血等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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