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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6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现住址河北省张北县****行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0时10分许,闫某某驾驶的冀GP****号小型驾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张北县张北镇兴华西路兴和小学东500米路北丁字路口右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赵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检验,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85mg/100ml。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闫某某的证人证言;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与所驾驶车型不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渠振兴

2020年7月27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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