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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58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镇**村**路**组。因本案于2020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9月8日23时22分许,饮酒后驾驶粤AF1****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市海珠区杨青路出石基路北150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赵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32.6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刘婷

                              检察官助理 黄洁莹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卷。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证据明细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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