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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64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6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在深圳市****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号**村**栋**房,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路**栋**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对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21时50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QX****号牌小型汽车,从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出发,途经红荔西路,行驶至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路由北往南方向深南立交(快速路)路段时,该车车头与同车道前方粤A2****号小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3月12日22时16分许,被告人赵某某被接警到场的执勤民警查获。

执勤民警对被告人赵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4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被告人赵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查,上述事故中,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被告人赵某某未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81.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行车轨迹查询截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案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由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载有执法现场录像、事故现场照片的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雪锋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路**栋**室,联系方式:139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涉案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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