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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67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5241967********,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平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19时35分,彭某某驾驶粤S****6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桂平市往梧州市方向行驶,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后面同向行驶,至G358国1402km+500m(平南县大安镇木根寮路段),遇桂平市往梧州市方向车道封闭施工,彭某某停车让行对向来车时,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追尾粤S****6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被告人赵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聘请贵港市华宝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赵某某血样检验,送检被告人赵某某血样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35.6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认定被告人赵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彭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结论;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讯问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健

检察官助理:罗丹雄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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