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一部刑诉〔2020〕Z17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1198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镇**居民区,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巴林右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7 月19 日20 时22分,赵某某驾驶蒙D6****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巴林右旗大板镇大板街与查干诺尔街交叉路口处时,被巴林右旗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3mg/ 100ml;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5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机动车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结果、扣押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一份;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罚,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小刚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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