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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岗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岗巴县人民检察院

岗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岗检刑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2199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地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岗巴县****村西藏猛师峰谷源40兆瓦并网光伏能电站项目公司岗巴项目部。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岗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7日被岗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岗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1日23时45分许,驾驶人赵某某驾驶的青B9****小轻轿车岗巴县城东路5km+230m处被交警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勘查发现驾驶人赵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办案民警将驾驶人赵某某带至岗巴县人民医院进行抽取血液样品,血液样品于2020年8月22日送往西藏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经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鉴定后出具了日公司鉴(理)字【2020】0152号乙醇检验报告,鉴定结论为赵某某血液样品中的乙醇浓度为:144.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国家标准GA/T1073-2013,证实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驾驶证、身份证(被公安机关扣留)

2.书证:受案登记表1份、立案决定书1份、立案通知书1份、保证人身份证复印1份、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取保候审保证书1份、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1份、取保候审保证人资格审查表1份、案件登记表1份、执法资格证书2份、归案经过1份、犯罪嫌疑人调查证据照片及指认照片3份,犯罪嫌疑人驾驶证、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各复印件1份、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1份、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1份,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1份、岗巴县人民医院证明书1份、乙醇含量检验委托书1份、鉴定机构资格证书1份。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报告:西藏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日公司(理)【2020】0152号乙醇检测报告。

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岗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次仁顿珠

达娃卓玛

2020年9月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西藏猛狮峰谷源4兆瓦并网光伏储能电站项目公司岗巴项目部(岗巴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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