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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盂检刑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镇,住盂县****宿舍。2018年12月30日因吸毒被盂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9月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盂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9月20日因殴打他人被盂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盂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驾驶证吊销期间饮酒后驾驶晋C*****黄色夏利牌小型汽车进入东坪煤矿生产区闹事并将东坪煤矿生产区调度楼转门撞坏。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晋方正司鉴【2020】鉴字第1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从送检的赵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59.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文敏

检察官助理:胡晓庆

(院印)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盂县****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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