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021967********,汉族,初中,住榆次区**巷**号,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14时3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牌电动三轮摩托车由南往北行驶至汇通路万博数码港路段时,与由南往北张某某无证驾驶的**牌二轮电动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对方报警后民警带被告人赵某某作酒精含量检测。2019年5月16日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从送检赵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乙醇含量为135.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全
2020年6月18日
附件:侦查卷二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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