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二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81971********,汉族,文盲 ,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利民派出所,现暂住朔城区****院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朔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8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北旺庄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无证驾驶其所有的未注册的“天马牌”125型二轮摩托车,沿鄯阳街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上地嘉园小区门前路段处时,与沿鄯阳街由东向西实施左转弯行驶的被害人龙某某持证驾驶其丈夫郭某某所有的晋F*****号“捷达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被告人赵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2月12日,经山西卓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155.12mg/100ml,龙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11.67mg/100ml。2019年3月20日,经朔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认定:龙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9年8月20日,龙某某与赵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已履行(保险公司赔付),龙某某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摩托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仝艳青
检察官助理:闫海桃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在其暂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社会委托调查回复》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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